时间:2022年11月4日前
案例Alpha
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年份:最近三年
管辖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二审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最近,客户龚总自述有一起涉及约2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协助维权,难点在于该起民间借贷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并无相应“借条”等凭证,也无催要款项的记录与痕迹。
那么,仅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怎么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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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情况分析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看出,近三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等方式,在主张债权一方仅有金融机构流水明细时,支持属于民间借贷的有7例,不支持为民间借贷的有15例。在15例不支持的案件中,不支持理由分为以下两点:
1、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的一方所提出的借贷事实不能自洽。
2、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的一方在对方拿出合理证据反驳非民间借贷后,不能继续就民间借贷成立进行举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时,不仅会考虑双方是否有民间借贷的合意,而且会考虑双方是否有民间借贷的事实。而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合意往往通过“借条”等有形的方式表现出来,民间借贷的事实往往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一一查证。
因此,仅有金融机构转账记录而主张民间借贷成立具有很大的风险,法院往往会就是否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进行反复核证,而具有“民间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主张债权成立一方,一旦举证不能,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三、救济途径
1、正确区分民间借贷关系和非民间借贷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无论是商业合作的投资还是恋爱期间的转账,只要是有转账行为的存在,均会笼统归纳为“借钱”行为。但是,此情形下如以民间借贷向法院主张偿还,一旦对方拿出证据证实非民间借贷行为,主张权利一方将会直接陷入被动,因而,在遇到钱款要不回来委托律师时,一定要和律师说明转账行为的来龙去脉,切忌有所隐瞒或者选择性陈述,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法律关系,以选择更合适的维权方式。
2、确实是仅有转账记录的借款行为。
很多人在借款时,或者因为碍于情面或者交情而不好意思,或者因为自身疏忽大意,未能成功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在维权时仅能出示转账记录,此种情形下,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1、积极同欠款人进行联系,通过后续补救行为将民间借贷事实形成书面形式,比如补签欠条、通过微信文字聊天、语音录音催款等方式;
2、切忌长时间放任债权不管不问,一是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能够第一时间知悉欠款人“人间消失”,一旦发现欠款人连续多天联系不上,应尽快寻求法律救济,切勿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