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我接到了张女士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张女士说她儿子小宇(化名)各方面进步都很大,并再次对检察机关和法院表示感谢……
这通电话将我的思绪拉回到4年前。2019年12月16日,我收到了一份关于追索抚养费的监督申请,申请人正是张女士。她对法院制定的一份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希望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儿子小宇的抚养费能够优先执行。
原来,2015年,张女士与马先生非婚生育了儿子小宇。后马先生一直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马先生支付小宇从出生之日起到起诉期间的抚养费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马先生依然不履行判决。在此期间,因其他5件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马先生名下的机动车、房屋等财产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同时,马先生也在争夺小宇的抚养权,声称只有将孩子判给他,才会支付之前的抚养费。
2018年12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优先执行抚养费。法院认为,小宇的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有抵押的债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打算将马先生涉及的多起民事案件合并执行,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后对马先生的财产统一分配,并拒绝了张女士优先执行的请求。
这是我第一次办理抚养费执行相关案件。审阅材料后,我决定先深入调查了解情况。通过走访张女士所在社区,我得知张女士无固定收入、家里经济较为困难,小宇自出生后一直由张女士抚养,马先生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导致小宇日常生活、入学都受影响。
随后,我又向法院申请调阅马先生涉案的其他案卷材料,发现他一共涉及执行案件5件,诉讼标的400余万元,其中包括有担保的债权13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马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起拍价280万元,一辆汽车已通过司法拍卖筹集执行款24万元。
按照马先生的财产状况,他的财产足以支付担保债权,那么剩下的债权中,能否优先考虑小宇的抚养费?围绕“能否优先执行孩子的抚养费”这一问题,我和同事们查阅了类似民事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大家在讨论中也产生了不同意见。
持有“不能优先执行”观点的同事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于金钱债权受偿,无担保物权的,视情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受偿。由于马先生所涉5起被执行案件中的担保债权基本能够实现,小宇的抚养费能否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若优先执行抚养费对其他债权人显得不公平。此外,根据执行法官反馈,部分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不同意让小宇的抚养费优先受偿。按照工作惯例,法官将在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后再行分配执行款。
能否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和优先保障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我和同事结合当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展开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小宇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作为小宇的父亲,马先生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参照上述规定,马先生的财产被执行时,应保留养育小宇的生活必需费用。最终,我们一致认为,法院在正确适用法律、不侵害法定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存状况,优先保障抚养费受偿。
2019年3月,吴江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加大执行力度,对抚养费优先保障,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收到检察建议后,吴江区法院法官李荣胜认真研究案件情况,一方面加大对马先生名下的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的查询和执行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向其他申请执行人释法说理,最终取得了其他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2019年4月,吴江区法院从马先生的车辆拍卖款中优先给付小宇抚养费4.3万余元,缓解了小宇生活和学习的部分压力。
虽然案件已经办结,但是留给我的思考还有很多。我们在办理抚养、继承等涉及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的司法案件中,应当秉持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优先保护的理念,平衡好未成年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