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红,女,汉族,1992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32号,身份证号:41 ,
被申请人:河南王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6。电话:0371- 1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895.63元计,自2022年4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2、仲裁费用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8日、2014年12月18日、2014年12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签订有三份《合同》,三份合同均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款项,均可获得每年20%的收益,自实际缴纳款项满3个月后退还本金,三份合同的金额分别为12万、5万、10万,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后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了相应利息,并陆续退还了申请人所缴纳的本金12万。
现尚有本金15万并未退还,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退还剩余的15万元本金,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退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委申请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郑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