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观点讯息:借贷纠纷救济途径,第三人导致的侵权损害责任

日月不肯迟,四时相催迫,自1950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来,已历时72年。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部署,人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篇主要探讨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5种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不得恶意诉讼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典案例:(2022)最高法司惩复11号和12号。杨兴元和杨尚琴在明知杨尚琴与莲花公司并无真实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杨兴元和杨尚琴相互串通,恶意诉讼,最终被罚款人民币18万元。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409号。本案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玉溪分行),在一审原告李海艳与被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公司)以及第三人易门凯锐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锐通公司)纠纷中,工行玉溪分行对三方争议的款项具有独立请求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工行玉溪分行再审申请的请求与理由成立,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675号民事裁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8号。该案在再审期间,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新公司)申请参加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了雄新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2022)辽03民撤1号。在被告赵悦与王清泉的离婚纠纷中((2021)辽03民终4407号),处置了原属于第三人王展发、肖素萍的财产,故王展发、肖素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21)辽03民终4407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五、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27批指导性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9号。中天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执行一案中,案外人王四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依法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王四光购买的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B1、B2、B3、B4栋的11××-××号商铺。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四光的再审事实和理由成立,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3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420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 官 说 法

作为案外人或者说是第三人,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根据案件的进展程度,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当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案件已经审结,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发现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合法权益,可以选择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谋划法治,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开辟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的新境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也是法治中国的不渝追寻。


作者: 牟虎生(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李冬梅(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