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有偿合同的基本含义
以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是否需偿付代价为标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时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称为有偿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的合同,称为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在此合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代价。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全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偿付代价的约定,如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等。
(二)买卖合同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依据本条的规定,除买卖合同外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所讲的法律,包括本法以及本法以外的法律。对于其他有偿合同,本法和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买卖合同章的规定。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种情况是,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一些原则基本上能够适用其他有偿合同;同时,由于市场交易活动的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的有偿合同无穷无尽,合同编的典型合同部分不可能都作出规定,也无法都作出规定。因此,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既是科学也是可行的。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的买卖合同一章,条文结构最为完整详细,其中的一些规定属于有偿合同的共通性规则。为避免重复立法,有关条款就不再规定于其他各有偿合同的相关章节之中,而按照本条的规定,直接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应内容。所以本条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本条的具体法律适用,应当注意准确理解“参照”二字的具体含义。一是参照适用并不是全部能够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其他法律没有就有偿合同的具体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也不一定都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章的全部内容。具体如,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受让方没有依约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达到全部款项的1/5时,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转让方不能依据本章第63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再如,有关权利的转让合同,显然不能适用本章有关标的物质量要求和风险承担的相关规定。
二是参照适用并不是直接能够适用。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有偿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适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条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正确的做法是: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本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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