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举示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A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如依据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性质非民间借贷的,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除外。如被告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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