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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下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而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15,000元。

2018年6月8日,戴某与闵某因借款纠纷诉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闵某给付戴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判决生效后,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平房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闵某名下比亚迪汽车1辆,查封期限2年,并向车辆实际占有人马某送达查封裁定,告知马某车辆查封并暂扣其处,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或损毁。马某收到查封裁定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理平房区法院裁定驳回马某关于中止执行车辆及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的请求。后马某仍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将前述车辆卖予闵某,让其将车开走,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1年5月10日平房区法院执行局将闵某、马某转移隐匿查封车辆的相关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分局平房分局,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核查认定闵某、马某情节符合立案条件,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16日,闵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3日,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闵某家属代闵某主动将执行款40,000元给付戴某,戴某申请执行结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闵某在平房区法院执行局已明确告知其涉案车辆仍然处于查封状态,如转移财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被查封车辆收购并转移到省外,其公然对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并挑战法律底线转移被查封财产,闵某、马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配合闵某转移执行标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闵某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的给付义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15,000元。

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破解执行难的一道利剑,此次首例“拒执罪”案件的公开宣判,充分彰显平房区人民法院对“拒执罪”打击力度的决心和信心。近年来,平房区法院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运用法律武器,以最严厉的打击力度,遏制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的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促进了诚信社会、平安平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