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5日,被告邓某与原告某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被告邓某在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内可向原告循环借款,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100 000元。2019年8月9日,被告邓某及其妻子被告李某在原告某银行东宁支行处借款100 000元,约定借款用途为种植地栽木耳。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某银行东宁支行多次催要,邓某、李某一直未偿还,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二被告现已离开住所,下落不明。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待公告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出现。法院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邓某向原告某银行东宁支行借款100 000元,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邓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款用于二人种植地栽木耳,该借款属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李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在银行贷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欠钱不还、“跑路”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法院判决后仍不还钱,有可能影响个人征信,成为“老赖”,不仅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影响到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