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3日,临海法院对一起成功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这也是台州市首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的案件。
2020年1月1日,陈某驾驶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车途经104国道与沿江镇下洋水村交叉路口自北往西方向右转时,与自北往南方向直行的郑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郑某当场死亡。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无责。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投保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黄岩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郑某家中还有83岁的老母亲,原本由郑某和五个兄弟姐妹一同扶养。郑某的两个女儿均已经成年。2020年3月13日,郑某的母亲、丈夫、两个女儿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18634.33元,并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黄岩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临海法院将该起案件委托台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受害人郑某系农村户籍,若按以往标准只能参照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按照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死亡赔偿金为597520元(29876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793元(21352元÷6人×5年)。
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的意见》,明确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而这起交通事故恰好可以适用新的标准。
也就是说,此案将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那么死亡赔偿金为997980元(49899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6688元(32026元÷6人×5年)。因赔偿标准的提高,受害人家属可以多获得40余万元的赔偿。
3月27日,这起案件成功调解,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双方达成协议:由某财产保险公司黄岩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责赔偿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医保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061114元,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结案。
4月13日,当事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当天,临海法院就作出了司法确认。现在,所有款项已履行完毕。通过诉前调解,从原告起诉到案件履行,仅耗时一个月,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除了民事赔偿外,肇事司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使得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得的赔偿数额相差之大,引起人们产生“同命不同价”的落差感。而随着人口流动,农业人口不断向城镇推进,继续以户籍来区分赔偿标准无疑使得公民对公平的法治环境有所怀疑。实行“同命同价”也是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体现,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生命的平等。
通讯员 | 罗锦雯 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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