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顾名思义就是指以必要的形式约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目的在于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
在此,我们要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含义:
要约:既订立合同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被要约人)做出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既诱使别人向自己做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简单讲就是被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将意愿告诉要约人,由要约人向自己做出要约)。需要注意的是,要约邀请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意义。
在法考中,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理清逻辑即它们发生的顺序: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完整的逻辑关系可充分反应双方达成或者未达成订立合同的合意。
区分:要约内容明确、具体,行为人没有表示不愿受到约束的;要约邀请正好相反。
要约邀请在生活中也很常见,比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招标的公告,债券、基金募集的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人以公开的信息表示对相对人的邀请,但没有要求相对人明确交易的具体内容,也没有使其受到约束。
以上是个人见解,有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交流,一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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