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一般应该直接送至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一起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那如果被告拒绝签收怎么办?起诉是不是就无法进行下去?
当然不,民诉法同样规定,上述人员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有两种方法:
一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二是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或者用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没有办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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