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干货知识:民事借贷纠纷开庭以后,法官开庭陈述词应该怎么说

作者:姜强

如果目标不明,则通向目标的路径必将昏暗不清。实践中的民事诉讼,与时下的律政剧或者外行人的想象有着云泥之别。在若干个环节,不仅不精彩,甚至连基本的功能都不甚清晰。开庭陈述,即为其中之一。这一环节,在法庭中的主要表现形态,往往是各方律师逐字逐句宣读诉讼文书。如此,法官也常觉得多此一举,于是要么干脆说“如果与起诉状或答辩状一致就不要念了”,要么“不要再念了,请简明扼要陈述你的理由”(不少律师甚至觉得这样的法官不重视程序或者不尊重律师的发言权利)。但是,即使放弃了照本宣科,律师们在此阶段仍常会被法官无情地打断。

那么,开庭陈述到底有什么样的功能?律师应如何开庭陈述?要理解这两个问题,首先要理解在何种背景下陈述、会受到哪些因素限制。

一、永远不要忘记法官是有庭前准备的

不可否认,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民事法官庭前准备的时间越来越少,对于一位年办案量超过100件的法官来说,庭前准备的时间不会超过1个小时,年办案量超过200件的法官,庭前准备的时间可能也就十分钟、二十分钟,甚至有的法官在开庭前匆匆翻阅一下诉讼文书即奔向法庭或者当庭翻阅文书。

如果我们不拘泥于庭前准备的形式,就可以说,绝大多数法官都会做庭前准备。在这五分钟、十分钟或者二十分钟的时间里,法官们首先要看的就是起诉状和答辩状(这说明,这些诉讼文书的写作对于法官准备诉讼是何等重要。关于文书写作可另文讨论),通过概览这些文书,法官会初步了解系争案件的纠纷类型、主要争议、庭审中可能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庭审的线索和逻辑。

因此,开庭陈述是在法官对系争案件有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开展的。在此背景下,律师再从头到尾宣读诉讼文书,这种传达信息的方式,在内容上与诉讼文书并无区别,但在效果上要劣于后者。

首先,口头宣读书面文件,对于受众来讲,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将远远大于自己阅读文件(想象一下你听别人读书与自己看书之间的区别)。其次,对于对系争案件有大致了解的法官而言,律师宣读诉讼文书很容易让法官产生重复的感觉,进而产生打断的冲动。最后,宣读诉讼文书不会为法官提供比文书更有效的信息,也不会为庭审的下一阶段提供帮助。

所以,不要忘了,你面对的是一个有“前见”的法官,你的开庭陈述要满足他的聆听期待,他的期待就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什么?我要解决哪些问题?

二、永远不要忘记庭审是有时间限制的

形成目前开庭陈述现状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庭审的时间限制。大部分律师都希望法官在开庭陈述阶段能够完整聆听他的诉讼文书。这种期望显然忽视了法官开庭时间的有限性。不少基层法院和中院的法官一上午要开两个以上甚至更多的庭,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有效控制庭审时间,是法官们必须掌握的一个技能。所以,民事法官经常要在庭审的每一个环节分秒必争。由于开庭陈述不能承担讨论系争案件具体问题的功能,那么,法官要求律师在这一环节极为简练,也就顺理成章。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看,效率是庭审的本质属性之一。庭审不是与邻居大妈的家长里短、不是与闺蜜的互诉衷肠,它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系争案件。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节奏紧凑的庭审往往会比冗长拖沓的庭审获取的有效信息更多。

所以,不要忘了,你所面对的是追求效率的法官,你的开庭陈述必须言简意赅,你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为法官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信息。

三、永远不要忘记法官理解案件是需要层次和结构的

案件到达审理法官之前,律师尤其是原告律师已经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收集证据材料、撰写诉讼文书等一系列的工作,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对法律适用有了一定的判断。但是,对于法官来说,开庭陈述往往是他第一次将纸上的争议与具体的人和事联系起来、甚至是他第一次接触案件具体内容的场合。而要向这样一位“局外人”清楚展现有时甚至是较为复杂的案件,律师就需要整体性地看待庭审,将庭审作为一个完整的叙事和论证过程,并以此视角安排庭审各个环节的内容。同理,律师也需要在庭审的整体视角下,有结构地安排开庭陈述。

不少律师在开庭陈述阶段详细说明案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证据乃至法律适用,也因此在这个阶段即被法官打断。也常有律师对此耿耿于怀。但实际上,有关案件的具体细节、证据的罗列乃至法律适用这些信息,在此阶段并不能被法官有效吸收。

因为,法官此时虽然可能对案件有初步认识,但要在有限时间中了解以往发生的事情,仍然需要讲述者由整体而部分,由一般而特殊,由概括到具体地结构化案件。对于案件细节、证据乃至法律适用的讨论,都需要在找准系争案件实质争议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展开,并且,庭审还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对抗层次的同一性、言词辩论的针对性等等。如果在开庭陈述中律师就将大量信息巨细靡遗地向法官传递,则不仅会对法官理解案情造成障碍,更会导致整个庭审各个环节的功能不清、结构不明。结果就是,要么造成法官从庭审之初即陷入到具体的细节当中并因此影响后面的争点归纳,要么导致律师在之后的庭审中不断重复开庭陈述的内容并因此被法官不停打断。

所以,不要忘了,信息过量与信息匮乏同样糟糕你要从庭审的整体理解开庭陈述,要从开庭陈述开始构建庭审的整体。结构,是有效引导法官理解系争案件的必备要素。而开庭陈述则负担着为法官建立整体结构的功能。

综上,如果要确定开庭陈述的目标,也许可以确定为:在三分钟的时间内让法庭理解案件的整体框架和实质争点。所以,理想的开庭陈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开庭陈述是案件的总体描述而非细节表达

如果把一个庭审看成一本书或者一篇论文,开庭陈述就是这本书或这篇论文的简介以及目录。因此,在此阶段,就不能追求案件细节的完整表达,而应以描述案件的总体框架为目标。

例如,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二审)中,施工方认为一审判决以鉴定意见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是错误的,错误的原因在于鉴定意见本身存在上百个问题。在开庭陈述中,就要首先为二审法官描述整个案件的框架:

我方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对方支付我方工程款一千万元及其利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我方与对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及给付产生纠纷(描述整体框架)。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我方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五个大方面的问题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低于实际数额(二审审理框架)。一是依据错误……二是定额错误……三是……

上述开庭陈述用一两句话为法官描述了整个案件的框架以及二审开庭审理的主要范围,法官听后会立即得出结论:庭审将主要围绕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展开,因此也主要是事实/证据问题。而实践中,多数律师在此阶段会详细说明合同签订的时间,施工项目的名称、地点、竣工验收日期,强调己方依约履行合同的事实等等事实细节,实际上,这些信息对于法官而言在这个阶段并不重要并且会形成信息干扰,并由此阻碍法官对庭审重点的判断。

2.开庭陈述是对案件的综合抽象而非分析解构

要完成三分钟内描述框架并呈现争点的任务,律师就必须在开庭陈述阶段用综合抽象的方法表达案情及理由。所谓综合,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做出归纳,一方面使案件事实以脉络框架的方式呈现。当然,从律师的角度看,也是为了让案情以有利于己方的方式更为简单明确地呈现在法官面前。另一方面通过归纳,提醒法官需要就何种事实争点做出裁判,并由此引出下一阶段的详细证据展示及质证。

所谓抽象,是将所追求的裁判结果的法律理由,抽象为一个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或抗辩权基础。换言之,通过前面事实框架的描述,指向一个规范基础,提醒法官依据该规范基础或者在两个或多个相互对抗的规范基础做出判断,并由此使庭审重点朝着律师想要的方向展开。

例如,在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件的开庭陈述中,就可以如此陈述:

本案的事实是,我方作为占有40%股权的股东,在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各个被告股东召开股东会,以一般多数决做出决议,处分了公司的主要资产,我们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而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上述开庭陈述,一句话描述了概括了原本很复杂的事实,例如该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权的变化情况、各个股东持股的比例、公司主要资产的构成情况等等。这些因素也许会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也许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一一用证据证明,但是却不需要在开庭陈述中详述。同时,该开庭陈述将支持原告所追求的裁判结果的规范基础一句话点明。

法官听完开庭陈述的直接印象就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股东会决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第43条。进而,法官同时也会思考: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什么?该股东会如何做出决议的?第43条的适用条件/构成要件是什么?被告的抗辩会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匹配?如果不匹配,有没有其他的规范基础?其他规范基础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实能否满足这些要件?一句话,整个庭审将沿着原被告的开庭陈述所指向的方向发展。(这也同时说明,诉讼文书的写法与开庭陈述的做法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3.开庭陈述是对争点的呈现而非遮蔽

不少律师认为,争点归纳是法官的任务而非律师的职责,争点归纳不准确,是法官的失职而与律师无关。实际上,在庭审这一场域,任何现象都是三方甚至多方互动的结果,任何一方有失水准,都会导致庭审的无效率、无节奏、无逻辑乃至无节操。之所以有的庭审争点归纳不准确,固然可能有法官的问题,但在笔者看来,更多地则是律师的原因。

为什么?因为诉讼的主动权掌握在双方律师尤其是原告律师手中。采用何种诉讼策略、选择哪个规范基础、排除何种规范基础、采取何种防御手段等等问题,统统在律师的掌控范围之内。而开庭陈述,恰恰是明确向法官指明系争案件从事实到规范再到结果这一逻辑链条的最佳场合。如果双方律师能够清晰地展现这一逻辑链条,则案件的实质争点将不言自命,甚至无需法官归纳,即可自现。

另外,如果说律师认为在诉讼文书中适度隐藏自己的诉讼策略尚有情可原的话(尽管毫无效果且十分错误!),那么在开庭陈述中仍不表明,很有可能不是“策略”,而是“失策”。在这一阶段,就是要明确告诉法官,系争案件,需要法官就何种事实问题做出证据评价,就哪个规范基础作出解释,就何种裁判结果给出回应。

例如,就前述案例,如果被告的开庭陈述(答辩)如下:

我方认为,公司法第43条并未规定处分公司主要资产须经特别多数决程序,甚至相反,第43条恰恰说明,处分公司主要资产无须经特别多数决。因此,案涉股东会决议并不因此而无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那么,两方的开庭陈述呈现了哪些争点?排除了哪些争点?

呈现的争点:公司法第43条是否适用于处分公司主要资产场合?
排除的争点:(1)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因未通知原告而程序违法?(因为原告未主张)
(2)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处分了公司的主要资产?(因为被告未抗辩)
所以,也许可以如此描述开庭陈述的目标,那就是:描述框架 呈现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