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反诉如何提?
一、什么是反诉
民事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反请求。
二、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修正》
第三十四条被删除。
三、反诉
(一)反诉的条件
反诉,是指诉讼开始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具有对抗性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如果是被告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将原告与他人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反诉;(2)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在诉讼开始前或裁判作出后,无所谓与本诉相对的反诉;(4)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被告人在其他法院起诉,无所谓本诉反诉。
(二)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虚假,或者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成立。反驳也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反驳与反诉的不同之处在于:
1.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驳不会引起新的诉讼;反诉是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产生新的诉讼。
2.反驳是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发生;反诉虽然也在本诉的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是否和本诉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被告在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仍然是本案的被告;被告在反诉中,与本诉的原告交换了诉讼地位,成了原告。
4.被告反驳的目的,旨在通过反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成立;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存在的意义。
四、如何提起反诉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观察,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观点,没有变化。最高法院对于民事反诉的观点是不断变化的,最高法院在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定了反诉确定原则,即在开庭审理前,本诉和反诉都确定,才进行审理;在2019年的修改后,反诉和本诉都变得不确定,确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成为原告和被告狙击诉讼的手段,拖延诉讼。没有看到最高法院变更的理由,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反诉的前提条件
1、限于一审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不得提起反诉。并不是所有诉讼程序都可以提起反诉,例如执行异议之诉,就不允许反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不存在反诉。
2、存在有效本诉,如果诉讼不能成立,就不能提起反诉。(二)实质条件
反诉的实质条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它是构成反诉的核心要件。所谓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是指反诉标的及请求与本诉标的及请求有牵连,这种牵连包括法律上的牵连和事实上的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主流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的牵连关系包括反诉的诉讼请求和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由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①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②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这也是判断构成反诉的主要标准。
(三)时间条件
必须第一审诉讼程序,此处的一审诉讼程序既包括初次一审程序,也包括发回重审的一审程序,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在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不允许提起反诉。
(四)当事人条件
必须是全部被告对全部原告提起反诉,不允许部分被告对部分原告提起反诉,同时不允许全部被告对部分原告提起反诉,也不允许部分被告对全部原告提起反诉,也不允许被告对第三人提起反诉,也不允许对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提起反诉。
(四)反诉的诉讼费用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里有两种收费一个是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分开审理应当收取全部受理费。
(五)证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提起反诉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六)形式要件
一般应当提交书面反诉状,不得口头提起反诉。
五、人民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一般有三种的处理办法
第一、合并审理,一般的做法,一般反诉的受理由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决定,也由该审判组织负责。
第二、分开审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需要实践的检视。
第三、原告撤诉的,反诉单独审理。
六、实践中的问题
(一)反诉的例外情形
劳动争议案件,不允许反诉,但可以互为原被告,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反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可能存在反诉。当然实践之中,还有一定的类型,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固守所谓法律规定,机械适用。
(二)反诉的当事人权利限制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不予受理反诉应当适用裁定,但该裁定,是否赋予上诉权,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反诉如果不被受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应当理解对于不予受理反诉的裁定,没有必要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应当反诉,被不予受理后,没有救济权,是否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值得探讨。
被告提起反诉,丧失管辖异议的权利,被告提起反诉,意味着对受诉法院管辖权的认可,反诉被告也没有管辖异议权。
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有反诉的案件,不允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因为很难确定第三人是对本诉还是反诉的请求承担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与诉讼,在反诉提起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被告的请求,反诉应当征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同意,在反诉提起之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对本反诉的原被告提出请求。
(三)时间的问题
司法解释只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有一次开庭审理,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提起反诉,多次开庭,法庭辩论也有多次,法庭辩论的终结时间就变得困难,如何确定反诉,就变得复杂,有必要交给法官自由裁量。
(四)立审分离的问题
目前起诉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度,由立案庭登记立案,然后由审判庭法官裁判,但是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却要受到审理法官的审查,会不会存在,本诉和反诉的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