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市怀柔某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代理律师:张英凯-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平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
【基本案情】申请人与被告在2021年5月上旬签订了《劳务合同》,并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音视频后期制作服务,并约定了项目的内容时长、价格和支付方式。申请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了合同的增量,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
【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音视频后期制作服务费合计260490元;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等相关费用。
【庭审现场】因首次开庭被申请人未能到庭,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而后被申请人提交二次开庭申请书,仲裁庭予以准许。
张英凯律师全程代理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前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庭审现场张英凯律师就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证,从举证到质证,再到证人作证;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了申请人的工作和合同的履约行为,最终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审判结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后期制作服务费,律师费,案件仲裁费等合计298465余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