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是不是大律师这个不好说,看以什么为标准了,如果仅以知名度而论,吴丹红确实算是个大律师,不过他的成名与其所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似乎关系不大。
吴丹红一直被塑造成普法、为法治进步而战的律师。那么他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律师呢?那就先看看他是怎么火起来的吧。
那几年微博正火的时候,吴丹红还在做证据学教授,开了微博,起了个名字叫吴法天。
这个名字起的有水平,擦边球的水平,尽管吴丹红解释说起这个名字的目的就是想说“法大于天”。
但是加上他的姓氏和他的专业,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个成语:无法无天。这就很能抓眼球了。
不得不说,吴丹红是一位非常善于利用网络舆论的法学教授,许多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案子,总会出现他的影子。
他特别专注于从热点舆论中获取流量,总的来说就是和主流观点“反着来”,用自己的法学身份压人。因为特立独行的观点,指点江山的模样,使其在网络上极其具有存在感。
当舆论普遍认为某件事是错的时候,吴丹红教授必然说那是对的,并且还能举出不少例证来,往往怼得众人哑口无言,心里憋屈,但又不知道怎么反驳,反正是说不过。
毕竟在专业领域,普通的网友就算懂点法律,也没能力和一个证据学教授相抗衡。
让吴丹红爆红的是公园约架事件。2012年7月6日,吴法天与四川某女记者因为微博理念不同在北京朝阳公园约架。吴丹红贵为教授不但去了,而且还挨打了,当然是一碰就倒那种。
这一倒,彰显出吴丹红做人的“智慧”和法律素养,书显然是没白读。
因为是名人公开约架,警方很快就将两人带回警局。至于这是什么行为,吴丹红教授的说法是:他是去普法的。
看着很大义凛然的样子,这一倒加一番义正言辞,把约架说的跟慷慨就义似的,甭管别人怎么说,自己是把道德制高点先给抢了,结果又收割了一波粉丝。
去年的胡鑫宇案,早已改行下场做律师的吴丹红也不忘了上来蹭一把。
2022年年底,吴丹红在个人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从现在证据看胡鑫宇失踪案》,吴丹红认为胡鑫宇就是简单的轻生。一个律师在没有证据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仅用逻辑推理妄下结论,当时受到很多人的抨击。
两个月后,胡鑫宇尸体被找到,吴丹红又在公众号发文,对于自己被“网爆”两个月感到愤愤不平,又对自己“蒙”对了结局沾沾自喜。作为法学教授、律师,他恐怕是忘了,逻辑推理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只能作为作出判断的依据。而且理性的网友质疑的也恰恰不是他最后的结论,而是他得出结论的那些所谓证据不够充分。
但吴丹红无视了这些,而是揪住骂他的那些人,以显示自己比窦娥还冤。
这种偷换概念,以偏概全在劳荣枝案中被吴丹红律师运用得更是炉火纯青。
在劳荣枝案中,吴丹红揪住“法律原则”中的“疑罪从无”,极力宣扬劳荣枝是“疑罪”。提出最多的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劳杀了人。把“劳亲手杀人”和“劳是杀人犯等同起来”。这就是以点盖面、以偏概全的诡辩。
显然他也知道仅仅靠诡辩是不行的,于是大肆宣扬他所谓的“程序正义”,极力寻找检方在办案中的问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暗示检方有套供、诱供行为,并试图塑造劳荣枝傻白甜形象,说她不该说的也说。为了赢得本案,不惜把“程序正义”是打造成不可逾越的最高原则,这到底是为了维护“程序正义”,还是为了一己之私,这恐怕只有他自己知道。可能他也忘了,在未接劳荣枝这个案子之前,他是怎么叫劳荣枝女魔头的。
为了使劳荣枝看上去更像被冤枉的,吴丹红拿出过往的聂树斌、呼格等历史冤案,试图与劳荣枝案强行建立某种联系,企图用这种移花接木的伎俩来引导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实际上,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检方都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劳荣枝的色诱行为是导致7人被杀的关键因素。而且劳荣枝的一审供词和法子英的供词多方面吻合,和案件的实际调查吻合,完全可以确定为事实陈述。
在杀人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杀了人,或者嫌疑人的行为跟被害人的死有直接的关系,那么她就是故意杀人的罪犯。如果要逃脱故意杀人的罪名,就必须找到嫌疑人不是故意的证据。比如劳荣枝是被人胁迫的。但找这些证据,是辩方的任务,而不是控方的任务。问题是,吴丹红找到了吗?最终只找到个劳荣枝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和被法子英精神控制的说辞,这算是证据还是诡辩?
确实,程序正义是保证每个公民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都能得到公平公正且合法的权利,关乎每个公民的权益。律师通过劳荣枝这个案子彰显法治精神,对于该案一丝不苟,严谨专业这没问题。
问题是诡辩伎俩不是严谨专业,而是投机取巧。程序正义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手段,但绝不是目的。程序正义必须满足法律正义为前提,让犯罪分子逃脱罪责的程序正义,无论说得再天花乱坠都和正义本身无关。有关的只是吴丹红的个人利益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