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来普及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已还款,民法典关于事后追认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女子郑某事后在丈夫向他人出具的欠条上签字,该行为视为对夫妻债务的追认。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郑某限期内给付原告李某货款43.5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郑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提供竹床、竹椅、烤火架等产品供陈某在淘宝网店销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按交易习惯交易。2021年6月,李某、陈某对双方业务往来进行了结算,确认陈某拖欠李某货款44.9万余元,陈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并将欠条日期倒签为“2021年2月1日”,且未明确标明货款给付期限。期间,陈某又经营水果店,并用水果抵款1.4万余元给李某,剩余拖欠李某货款43.5万余元。同年8月,郑某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供应货物,被告陈某按双方约定的价格给付货款,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某在与原告李某对双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后,应及时给付货款,被告陈某对原告李某的货款拖欠不付,有违诚信,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给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合同之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某作为陈某的妻子,事后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对该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严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