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开庭公告26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7年2月24日(第十八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402号
蔡学军(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高坎路)、
徐宏霞(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高坎路)、
倪朋飞(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吴秀琴(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申屠军峰诉被告蔡学军、倪朋飞、徐宏霞、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申屠军峰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 000元及从起诉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 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6)浙0111民初10971号
李粉琴(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双陈村陈家洋自然村)、
陈伟强(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双陈村陈家洋自然村):
本院受理原告夏成富诉被告李粉琴、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夏成富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吴翰佩
(2017)浙0111民初699号
汪建林(富阳区常安镇刘家弄村)、
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建林、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7747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20日为16134.49元);3、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6)浙0111民初10791号
盛宇帆(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上官):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诉被告盛宇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杨平洪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字第50号
周明芽(桐庐县江南镇莲塘村六组):
本院受理原告董金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万,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利息410400元(按本金57万元,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人:章华海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581号
张有定(富阳区春江街道富源村洋浦中路1号):
本院受理原告潘琴芳诉被告张有定抚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2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俞添景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6)浙0111民初10734号
金杭忠(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周建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金杭忠、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9996.50元,利息28985.76元,罚息(含复利)1334.53元,合计970316.79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日)及至贷款清偿之日为止的全部欠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变现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29浪漫香槟西区7号604室;3、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6)浙0111民初10950号
汪苏英(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19幢)、
姜张明(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
杭州富阳灵桥造纸纸箱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汪苏英、姜张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富阳灵桥造纸纸箱厂、汪苏英、姜张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433558.71元、逾期利息2434936.67元、复利242987.27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止)及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复利以2868495.3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25%计算);2、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2号
施福康(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
本院受理原告施冬明诉被告施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7)浙0111民初120号
曹建三(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村村永安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娟诉被告曹建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686号
徐俊峰、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袁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峰、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李军锋、徐利峰、袁香兰、李土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8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俊峰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1040180元,并支付从代偿次日起(即2015年2月12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现暂计算至2017年1月6日为360942.46元,合计1401122.46元;2.被告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李军锋、徐利峰、袁香兰、李土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220号
徐徽(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村厚街):
本院受理原告凌加民诉被告徐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自起诉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4.35%的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场口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李滨
联系电话:0571-
(2016)浙0111民初11007号
陈永良(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洲村泗洲)、
王彩英(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洲村泗洲):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妹诉被告陈永良、王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永良、王彩英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264号
陈永标(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陈家门新路):
本院受理原告吴贻清诉被告陈永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永标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陈永标赔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额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12号
朱利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46幢)、
洪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46幢):
本院受理原告俞琴芳诉被告朱利明、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朱利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暂算至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为6000元);2、判令被告洪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280号
方伟宏(浙江省淳安县枫树岭镇衍昌村岭盘29号)
刘梅(浙江省淳安县枫树岭镇衍昌村岭盘2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陆朋飞诉被告方伟宏、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方伟宏、被告刘梅立即共同归还借款3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代理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13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757号
孙申尧(富阳区龙门镇龙三孝子路117号):
本院受理原告符盛诉被告孙申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759号
孙申尧(富阳区龙门镇龙三孝子路1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唐灯平诉被告孙申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997号
俞江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江滨路51号)、
俞晓林(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江滨路51号)、
王高荣(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岭头朱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金幸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江卫、俞晓林、王高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俞江卫支付原告代偿款944541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434488.86元,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俞江卫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0元;3、判令被告俞晓林、王高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011号
方素琴(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16幢)、
韩汉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16幢)、
韩超(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北路188号香樟苑3号)、
陈靓(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桥北路188号香樟苑3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香诉被告方素琴、韩汉民、韩超、陈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方素琴、韩汉民、韩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 000元,并支付以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68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峰、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李军锋、徐利峰、袁香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俊峰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512129元,并支付从代偿次日起(即2014年12月3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现暂计算至2017年1月6日为188720元,合计700849元;2.被告富阳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富阳市富迪汽车有限公司、杭州君瑞光电有限公司、李军锋、徐利峰、袁香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53号
叶亭凤、方加龙(浙江省临安市马啸乡大成村3组汪家坞)、
金荣杰(浙江省三门县小雄镇上街)、
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158号二楼):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孙红霞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叶亭凤、方加龙共同向原告偿还代偿款95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其中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15日暂计4825.052元;2、被告叶亭凤、方加龙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3、被告金荣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6月13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陈亚伟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1164号
余杰(富阳区富春街道江堤路39号)、
李利利(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88号怡庭1号):
本院受理原告程骏诉被告余杰、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 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6日为18 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10806号
裘永华(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溢花园11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杭州富阳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8874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012.62元,合计10886.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14时在本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陈琴霞、孙泽南
联系方式: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6)浙0111民初7424号
金卡(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
本院受理原告骆烈烽诉被告孙龙飞、金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孙龙飞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3、判令被告金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