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母亲还款付息 女儿不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赵鑫 高怡文
如今,各大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APP,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网络汇款,方便快捷。不过,不少人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开通网银。前不久,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由于母亲没有开通网银,在借款时通过女儿的网银账号收了钱,而如今债权人以此为由将母女俩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孙女士今年50岁,2016年时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先生。当时孙女士经营的公司面临一些经济周转困难,便向李先生借款。在随后的一年间,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孙女士共计206万元,在此期间,孙女士也一直零星的还款,至2017年8月,孙女士共计还款40万元。此时,李先生和孙女士对债务进行了汇总,双方均认可目前尚欠本金166万元,利息7万元。为了方便今后计算利息,孙女士提出,可将利息7万元算在本金之中,另外,直接将本金增加至180万元。李先生认为此法可行,于是孙女士重新出具借条之后,准备将7万元本金打入孙女士的账户。李先生前不久刚刚开通了网银,便提出直接用网银转账。当时孙女士对网银不太了解,于是她提出让李先生将7万元钱款打入自己女儿的账户。随后,李先生将钱款打入孙女士女儿陈小姐的账户中。之后,孙女士分四次还款11万元给李先生,最后一次2018年9月还款之后孙女士便再也没有还过钱。如今,借款期限一年已过,李先生催还欠款未果,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本金169万元,利息27万余元。令人没想到的是,他同时将陈小姐列为了被告,他认为曾经将钱款打入陈小姐的账户,那么陈小姐也理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庭审中,孙女士认可自己借款169万元的事实,但是她认为李先生对于利息的计算有误,同时,她与陈小姐均不认可陈小姐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陈小姐称,她只是因为母亲不会使用网银,才在其需要倒账时借出了账号用来收款,与借款无关。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先生要求孙女士还款,提供了借据、银行流水等凭证,并对借款的原因和过程作出了说明,孙女士也予以认可,因此,法院对这一节予以采信。作为借款人,孙女士理应按照约定时间偿还钱款。对于孙女士提出的李先生借款利息有误,法院根据孙女士自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之间共分四次还款11万元的事实,认为利息应分段计算,而非按照180万元本金整体计算。同时,对于李先生认为陈小姐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在庭审中,李先生也承认从未见过陈小姐,法院认为,虽然李先生曾将借款打入陈小姐名下账户,但陈小姐从未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且李先生也未能提交证据显示陈小姐与孙女士共同经营公司,因此对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法院一审依法判令孙女士偿还李先生本金169万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分段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