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706民初7843号
钱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笑与被告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胡明(民二)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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