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负债,要借钱还债。想必很多做过生意的人都经历过这种情况。通过常规途径、理由借贷的,不是本文讲述的重点,笔者不再赘述。本文要指出一个有涉刑风险的借贷方式。即借款人隐瞒自己负债的事实,编造一个虚假的理由向他人借款。这种情况下,一但借款人不能按期还债,并出现失联现象,公安机关就可能以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但是,借款人最终能否被法院定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先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回顾:
(案件涉及被告人隐私,下文将进行模糊化处理)
刘某1原本在河南郑州经营公司,由于股东经营理念不和,导致公司连年亏损,刘某1自己也是负债累累。被债主催得苦不堪言的刘某1想到自己还有一个有钱的叔叔刘某2,因为平时叔侄二人关系不错,刘某1觉得自己可以向刘某2借点钱,先把部分债务还上。在各种心理因素的作用下,刘某1隐瞒了自己负债的真相,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2借得100万元。获得上述款项后,刘某1将大部分借款用于归还债务,小部分用于公司经营。
半年后,公司经营并未出现好转,刘某1再一次动起了向刘某2借钱的念头。于是,刘某1这次以公司开税票为由,向自己的叔叔刘某2借款50万元。获得上述款项后,刘某1将其中的大部分归还债务,小部分归还自己的信用卡。事后,经刘某2催要,刘某1归还20万元。没过多久,因官司不断,公司就不再经营。法院、公安、债主不停地找刘某1,这使得其内心十分崩溃。于是,刘某1换掉了手机号。因无法联系上刘某1,刘某2选择报警。
法律后果:
刘某1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律师申请,刘某1于侦查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机关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刘某1在向被害人刘某2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债台高筑的事实,存在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使被害人刘某2基于原审被告人编造的谎言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的财物,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刘某1刑事责任。
孙律师解读:
案件的争议事实是,刘某1主观上对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首先,刘某1借款时确实负债累累,但其确实还有两处固定资产,变卖后也可以负担其大部分债务,具有一定的债务履行能力。其次,刘某1借款时,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其自以为公司经营会好转才去借款的。这迥异于刑事诈骗中,完全以借款合同为幌子的情况。再次,刘某1曾经归还过20万借款,可见其有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使刘某1失去了经济
法院认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件总结:
在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时,要着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这个案件的结局很好,但也同时说明这种借款方式具有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最好不要实施以下行为:1、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以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3、借款金额远超自己履行能力;4、将借款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5、改变住址或者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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