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是说,调解是在由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通过查明事实、找准症结、分清责任,讲解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
1.人民调解员要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①对相对简单的纠纷,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②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③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④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明法析理、主持公道的基础上进行。只有事实清楚、纠纷焦点明确,才能找准问题的症结,调解工作才能有的放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3.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
4.耐心疏导。调解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自愿进行的,调解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解决纠纷的诚意。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坚持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得理解和信任,进而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说服教育,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势压人。
5.在双方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申请居中调解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道、公正,不偏不倚,更不能代替双方当事人作出决定,而是要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6.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不仅体现在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达成调解协议也要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地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思想转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同时,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协议涉及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处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和意见不能强加于人,否则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也可能得不到履行,达不到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