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曹某诉称,被告郭某甲在2015年1月25日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3‰,被告郭某乙为担保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该笔借款利息已清偿至2018年1月25日。后原告曹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曹某遂起诉至本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约定双方当事人到清涧法院进行调解。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作者:白洁洁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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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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