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承包了一片果园,外面有围墙遮挡,但每到果实成熟的季节,时常有人偷摘或家畜糟蹋果实,赵某对此苦恼不已。吴某得知此事后,主动给赵某出主意:给他200元钱报酬,雇其在墙边挖些陷阱,如果再有偷吃果实的,就可以抓住惩罚。赵某听后,觉得主意可行,遂雇吴某在墙边挖了些陷阱。
结果,过了两天,有小孩在玩耍时经过果园,掉入陷阱中,造成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0元。小孩家长要求赵某赔偿,赵某认为挖陷阱的主意是吴某出的,并由吴某所挖,所以自己不应赔偿。
吴某则认为,自己只是被雇佣的,主意是赵某自己拿定的,事情与己无关。小孩的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和吴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和吴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赵某和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
本案中,赵某虽然是为了防止果实被偷,但是在围墙边挖沟的行为极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已经超过了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赵某明知挖沟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而为之,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已造成小孩受伤的事实;受伤的结果与挖沟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赵某侵权法律关系成立。吴某是教唆人,所谓教唆,是指教唆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实行了足以引起他人形成侵权行为决意的行为,教唆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使用口头、书面、肢体动作等方式。
吴某的教唆行为是赵某的加害行为得以发生的主导因素,必然是吴某出于故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教唆人与实施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而言,赵某和吴某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其行为为共同加害行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赵某和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同时,在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分担上、一为造诣者,一为之害行为实施人,其过错相当,所以赵某和吴某应平均分担责任,已承担多半赔偿责任的,可向另一方追索多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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