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上的电动车越来越多,
随意变道“蛇皮走位”的情况时有出现。
湖南益阳一男子
就因骑电动车连续变更车道,
结果导致两辆小汽车被刮撞。
当事方诉请电动车主承担责任,
车主却以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
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会支持吗?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3日,王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途经湖南桃江县桃花江镇某路段时,由最右侧车道左转弯往左连续变更车道。因注意安全不够,导致所驾二轮电动车与由左侧机动车道快通直行而来胡某驾驶的湘H8XXXX小型客车刮撞,刮撞的湘H8XXXX小型客车又撞同向停在左侧机动车道上等候放行信号周某驾驶的湘H5XXXX小型客车车尾,造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示意图
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机动车辆定损单确认,该事故造成湘H8XXXX小型客车发生损失,实际花费维修费84120元。
胡某驾驶的湘H8XXXX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2021年10月10日,胡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将其对王某部分车辆损失维修费的索赔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维修单位支付84120元。
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为求偿权,诉请王某承担车辆损失费。
法院判决
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电动车注意安全不够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参考湘高法发〔2021〕2号《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规定,确定由被告王某承担60%的车辆损失,案外人胡某自行承担40%的车辆损失,故被告应赔偿案外人的车辆损失50472元(84120元×60%)。原告已代被告赔偿了案外人的上述车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取得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
被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出其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该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条款,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所提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金50472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原则不仅应体现在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上,也应体现在非机动车方对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上。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公平原则,又能促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