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叙述一下债权转让纠纷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执行程序

□刘欢 叶运思

【案情】

2022年11月1日,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10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方并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11月3日甲方另一债权人丁方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方式保全了甲方对乙方的1000万债权,法院裁定要求乙方不得向甲方继续支付款项,11月5日丙方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乙方,让乙方向其履行。

【评析】

乙方应向哪一方清偿的1000万款项?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签订后标的债权已转让至受让人,法院进行执行时,标的债权已非转让人责任财产,故法院无法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尚未通知债务人前,标的债权仍属于转让人,法院对标的债权进行执行保全,则难以再实现转让,法院自然可执行标的债权。

故该问题核心在于判断债权何时完成转移,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

我国原合同法和现民法典均将让与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但通知对于债权让与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第三人效力却无专门规定,故对后两者应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则,在合同有效成立并符合法定形式时即告生效。债权让与未进行通知的后果仅是不向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而言仍是有效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已丧失权利并退出债的关系,其再次转让债权构成无权处分。让与通知仅作为债务人对抗受让人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以及其构成善意无过失清偿的正当性基础。即未收到有效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来自受让人的清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规则明确:“债权变动采取的是完全的意思主义模式,于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告完成,让与通知不过是债权让与对让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最高法执复字第33号裁定书明确:“债权转让‘未经通知’,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债权转让本身仍然自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字第33号裁定书明确:“债权依法转让的,虽然应当通知债务人,但通知只是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而并未将通知作为债权转让本身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受让人合法取得被转让债权的法律效果。”

综上,标的债权自转让协议签订后完成转让,协议签订后标的债权已经转让给受让人,原债权人并不再享有标的债权,标的债权非原债权人责任财产,故法院不能对该债权进行执行。纵使此时原债权人表明愿意接受执行,执行的也并非标的债权,毕竟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单方撤销转让,原债权人同意行为虽非直接撤销转让行为,但表达的意思与原转让行为冲突,视为撤销表示,该表示与法律违背,不生效力,纵使执行法院扣划了款项或者债务人主动履行了还款责任,也不消灭受让人已受让的标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