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甲乙于2014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8日育有一子。双方结婚时没有进行充分了解,婚后渐渐感情不和,经常有矛盾,一发生矛盾争吵,被告就对原告进行冷暴力。被告曾有家暴行为,原告曾经报警。现原告已经搬离双方共同居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2018年3月,甲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现双方矛盾依旧无法调和。9月1日甲认为此段婚姻关系已无挽回可能,便将将15万元转给其母亲以备不时之需,乙得知了甲将财产转移给其母亲的消息认为甲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经甲同意,遂提起诉讼。
涉及法律问题
夫妻分居期间向亲属大额转款是赠予还是借款?
首先来看赠予,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也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对方同意而赠予他人,赠与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赠与物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夫妻单方面将共有财产赠与的,需要另一方配偶进行确认,在其同意赠与前,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将夫妻财产赠与给他人,而没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单方赠与行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效,被赠与人应当将财产返还。
其次来看借款,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他人,夫妻另一方可以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索回,当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作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赠予还是借款,若处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都有方法可以进行追回,以防止另一方转移财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一、分居不等于离婚。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二、关于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有三种意见:
1、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
3、全部无效。
三、乙享有追偿权。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