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借贷纠纷调解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执行申请书

2020年6月24日,原告春雨公司作为乙方、被告精能公司作为甲方签署《售后维修类合同空气治理合同》,约定:就乙方为甲方平台客户提供空气检测、甲醛治理、空气净化服务达成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0元服务质量保证金。双方按照甲方制定的结算标准向乙方支付结清费用,在协议有效期甲方有权调整结算标准并通知乙方,自甲方通知送到乙方后按新结算标准执行,如乙方不同意新标准,双方协议自动终止,据实结算费用,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结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次月15日前确认上月服务费用并出具结算单,双方核对一致后,乙方应于出具结算单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提供结算清单盖章原件,并按照结算单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付款给乙方。

2022年5月27日,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出具《关于撤销人民法院诉讼协商事宜》,内容为:“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日获悉贵司因2021年期间服务电器门店甲醛治理劳务费用结算问题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精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并申请诉讼保全。经核实,2021年度精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结算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醛治理费用424957.5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6.5条贵司需先开具发票后我司才可启动付款流程,请贵司于2022年6月2日前开具发票,我司于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甲醛治理费用424957.50元支付工作。现因账户属于冻结状态,请贵司撤销对我司的起诉及诉讼保全,以便我司完成支付工作”。

2022年6月1日,春雨公司向精能公司开具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24957.50元。原告春雨公司催要治理费用无果,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春雨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支付空气治理费472175元;2.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退还合同质保金10000元;3.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82175元为基数,以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8月18日计算至空气治理费及质保金实际给付之日);4.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5.精能公司承担春雨公司聘请律师的代理费15000元;6.精能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案涉空气治理服务费数额总价为472175元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精能公司所持应扣减10%服务费后再行支付的答辩意见能否成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售后维修类合同-空气治理合同》中并无服务费的约定,精能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在春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双方曾就服务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发出《关于撤销人民法院诉讼协商事宜》以及春雨公司向精能公司开具发票等情形,均系发生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在精能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服务费达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春雨公司所持其系为了尽快回款而做出的妥协或退让的意见予以采信。现春雨公司不同意扣减服务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春雨公司要求精能公司支付服务费472175元,有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春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精能公司同意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不持异议。鉴于《售后维修类合同空气治理合同》中双方就精能公司延迟付款的责任未进行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对春雨公司要求精能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考虑到精能公司于2021年8月即已经完成案涉空气治理服务,此后原、精能公司双方就付款问题沟通未果,以及精能公司迟延付款确会造成春雨公司资金损失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自春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之日即2022年4月12日起,精能公司须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向春雨公司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精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472175元及利息(以实际未支付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精能电器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万元;三、驳回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精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庭审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精能公司主张服务费应扣减10%服务费后支付424957.5元是否应予支持。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双方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曾就服务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定在此基础上,精能公司向春雨公司发出《关于撤销人民法院诉讼协商事宜》以及春雨公司向精能公司开具发票等情形。因上述情况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且根据双方沟通的情况,能够证明春雨公司主张其为了尽快回款而做出的让步之意见。现春雨公司不同意扣减10%服务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利息一节,春雨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精能公司负有向其支付服务费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并无不当,二审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保证金一节,精能公司同意退还,二审对此亦不持异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