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普遍化,从江浙地区逐渐蔓延全国,从前几年的温州民间非法集资跑路案件,到这两年山东各地的民间借贷企业暴雷和p2p网贷公司暴雷,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民间借贷牵扯面广、涉及普通老百姓的存款权益,一旦暴雷,影响的是千家万户。所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就要通过法律规避一些风险,按照法律规定,民事合同可以约定仲裁前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管辖权如何?怎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己方权益?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阚某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借款合同》及《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中对于合同的签订以及相关风险提示均有标注和提示。1、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不仅对第十一条的标题进行了明显标记,同时明确于第十一条第五项约定了管辖机构,同时为了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在合同的尾部明确备注并规定:“出借人、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加黑的条款。出借人和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签署本合同。”2、上诉人提交的《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中第一章明确进行了风险揭示,第二章的授权条款抬头也有进行明显标识,对于管辖权的约定也在第二章第五条单独列出:“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3、被上诉人自2015年注册红某平台开始,在平台上多次出借,并收取利息,时间持续达四年之久,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出借行为所涉协议全部内容应推定为充分了解并知晓。综上,上诉人在合同中不仅并未对管辖条款进行隐藏和掩盖,反而同时对相应的风险可能性进行了揭示和告知。同时,被上诉人对其出借行为所涉协议全部内容知晓,不仅授权了电子签名,还签署了《借款合同》接受该合同带来的利息收益,也至今未提出对合同的异议或解除该合同,对此上诉人有理由认定这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上诉人并未违反此规定,同时该管辖条款也并未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上所述,本案应由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归还借款及利息,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费县,故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借款合同》及《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中对于合同的签订以及相关风险提示均有标注和提示,因该约定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即被上诉人注意是否同意该管辖协议条款,故该管辖条款不能认定为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管辖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提出按协议管辖将本案移送至深圳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和法院管辖权的探析
1.仲裁协议前置属于债务纠纷等商事合同中较为常见的,因为法院诉讼程序时间长、成本高,而仲裁程序速度快、成本低,还可以事前约定等,通过约定仲裁条款可以降低一些风险和损失维权的难度。
2.本案中属于典型的提供了格式合同条款,这也是当前格式条款中较为常见的方式,在一些问题上进行加粗引起注意,但是仅仅加粗在有的地方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很多地方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是认定为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
3.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为归还借款及利息,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费县,故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格式条款的释明进行了规范,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6.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7.以上三条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保险法的适用进行的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禁止性规定作为格式条款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做出提示后,该条款生效,大家注意这里,是需要做出提示。
8.在免除责任 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和符号等明显标志做出提示的,认同为进行了提示义务,但是这是针对的保险合同,不是对其他合同。这条款仅使用与保险合同纠纷的格式条款认定,还必须是免除责任的条款。
9.格式条款在其他合同中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进行明示,而且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必须进行举证责任,无举证就需要作出利于格式条款接受方的解释。
10.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1.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1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5.适用作出特别规定,以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6.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7.免责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18.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9.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