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业速递:夫妻分手借贷纠纷,情侣分手借条

律师 丁鹏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情侣在恋爱时,有时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甚至在一定情形下,会互相写些“借条”“欠条”“补偿协议”等书面文件,那么,这些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写的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今天我们就结合一个案例来普及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


蔺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情侣,二人因网络结缘,发展为现实中的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蔺先生因其自身原因向张女士提出分手,并为了表示对张女士的歉意,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给张女士,作为对张女士的一种“补偿”。

后来,蔺先生并未向张女士支付此10万元,张女士想要索要,便提起诉讼,要求蔺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蔺先生答辩称,此“欠条”是因自己提出分手而对张女士表示歉意和补偿的一种方式,张女士并未向其实际出借此款项,并提供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以说明当时写此欠条的来龙去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且被告蔺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明此欠条系蔺先生为补偿张女士而出具,据此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可能很多人要问,张女士明明手握蔺先生亲笔所写的“欠条”,为什么她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呢?

这就要深入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而不能只看作为表面现象的“欠条”本身。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主张的是“返还借款”,这就是说,其是依据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向被告主张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必须符合合同的基本特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是合同的基本法律定义,从此可见,要成立合同,必须存在民事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合意。具体到借款合同,则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关于借款的协议,这一协议的基本内容则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不论借款合同以怎样的文本形式体现,内容是具体还是简略,均必须能体现这一借款协议,否则就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原告张女士既然以借款合同为理由主张权利,其就要证明其与蔺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协议,也就是证明作为其主要证据的这张欠条是在双方借款协议的基础上出具的。而通过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可见,欠条实起因于被告因分手而要对原告补偿的想法,也就是说,欠条的基础并非双方就借款达成的协议,而是双方就分手补偿达成的协议。据此,原告张女士的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不符,故其诉讼请求缺乏基础,所以被法院驳回。

【律师提示】


本案提示我们:第一,情侣、夫妻等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确实想要表达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意思或协议,应尽量以书面文字形式将事情缘由、协议内容等表述清楚,并且要注意内容不要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可见,当事人之间如要借款,则应尽量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并将相关内容表述清楚,而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仅写“欠条”或“收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顺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