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借钱不还”的情况,有的百般拖延各种借口不还,有的借了钱以后就销声匿迹,更有甚者声称凭本事借到的钱为什么要换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针对上述情况是否能告对方诈骗呢?
首先来看一则案例,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1月16日间,被告人宋某以向被害人曹某介绍投资比特币理财为由,先后骗取曹某人民币43860元,赃款被其用于日常消费。另查,被告人与被害人除了比特币交易外,另有其他经济往来。2021年2月27日,双方签订“比特币项目转款说明书”及借条各一张,证实被害人因投资比特币共向被告人转款43860元。
宋某抗辩:一、取得曹某43860元比特币投资款大部分用于生意(进货),等挣到钱就还给她,少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并且被告人宋某在2021年2月27日与曹某签订《比特币项目转款说明书》,承认转款、欠款事实,既不逃避,也不回避。二、民事案件均存在“欠款不还”问题,并不是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未提供被告人宋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证据,不能以财产不能归还就认定诈骗犯罪。三、宋某一直在积极还款之中,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没有长达二年的新冠疫情影响,欠债早已还完。被告人宋某与曹某在2021年2月27日对比特币债务进行了清理和结算,受疫情影响,被告人宋某的挣钱还债的能力受到极大冲击,但其还款态度是积极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涉款项仅是借款,以及本案仅是民事纠纷而非诈骗犯罪等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与本案依法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有在案证据为凭,其诈骗犯罪事实清楚,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宋某退赔曹某人民币43860元。
那么什么是借款型诈骗。借款型诈骗,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通过借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方式,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与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借款型诈骗主要从以下几点分辨:
一是主观上是否想归还。实践中很多借款型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可以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企图以此脱罪。主观意图是一种意识形态,,是存在于人的大脑的,其他人无法认定。如果仅仅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将很难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意图。因此应该更多的结合其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进行判断。
二是获取借款是否有虚构隐瞒。诈骗人在借款时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高回报的投资或工程建设等正当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又如虚构自己的财务状况,谎称拥有存款、房屋、豪车等,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能力。
三是借款到期后还款态度。诈骗人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时,往往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等方法来隐匿行踪,或是通过各种借口拖延推脱换还款。
四是取得借款后的实际用途。借款型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往往是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取他人借款,骗得后将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中,如赌博、炒股、大肆挥霍等,造成借款无法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