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一下王婷借贷纠纷,悬赏执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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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志鹏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汉中市志鹏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汉中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志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乡镇企业物资总公司三楼,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张鹏,男,汉族,现年52岁,户籍所在地:车站路铁路三分会3号楼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67xxxx0011。现去向不明。

执行标的41289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汉中市志鹏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张鹏的下落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执行到位,给予实际到位金额5%的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15 (王法官)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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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王金明、 洪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金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金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9日(身份号码3505836),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东关后街219号3号楼4单元102室,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60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王金明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承办人电话:

举报邮件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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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汉中远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王金明、 洪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洪碧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巨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洪碧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21日(身份号码3505835),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东关后街219号3号楼4单元102室,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2600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洪碧华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承办人电话:

邮件邮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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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唐成飞、覃晓鲁与被执行人李兴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兴春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成飞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兴春,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2日(身份号码511027X),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石钟镇民主村10组3号,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75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李兴春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承办人电话:

邮件邮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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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胡洁与被执行人甄学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甄学华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洁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甄学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日(身份号码6123288),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九女村9组23号附一号,现下落不明。

执行标的(本金)115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甄学华下落及其名下财产信息(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的,在本院控制被执行人并有效执行后,给予2000元奖励。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承办人电话:

邮件邮寄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