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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照片
案号:(2018)京0101执278号
被执行人:杨艳军
性别: 女
年龄:47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72****1223
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9号楼*室
立案时间: 2018-01-02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京0101民初551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概况:原告李×与被告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日,被告与刘国平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向李×借拾万元整,于2016年9月3日前还清,用汉兰达IYL20车大本押给李×。后被告仅将车辆行驶本交给原告,并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将车辆交付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6 000元,其余款项未能给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完成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期偿还借款,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84 000元及利息(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46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艳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金额:借款本金84 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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