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票据质押项目中,当债务人按期偿还贷款时,债权人即可以依据《物权法》(已失效)《担保法》(已失效)《民法典》等规定行使质权,也可以依据《票据法》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那么,如债权人在同一诉讼中同时提出上述两种主张,人民法院能否合并审理呢?
答:通过检索有关案例,本律师发现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
如在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5498号]中,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为本案一审法院将票据追索权纠纷并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并审理,程序违法。广东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106之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原审法院依据该规定,在本案中审理票据关系,并无不当。春和集团作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判决驳回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但在另一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浙江振戎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1号],原告渤海银行(持票人、质权人)同时诉请出质人振戎公司为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0,044,006.96元及逾期利息,以及出票人云峰公司对振戎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履行三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义务。此案中上海浦东区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票据质押,而非一般的债权质押,被告振戎公司与被告云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以票据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原告脱离票据的限制将其当作一般债权质押来行使质权,要求被告云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基于票据追索权另案起诉。故渤海银行再另案向云峰公司主张票据权利。[1]
本律师认为,基础合同纠纷与票据纠纷可以合并审理,理由在于:
第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阐明,“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这意味着不同的案由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合并审理。
第二,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说,合并一案审理更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从诉讼便利的角度来说,合并审理避免了将已经立案的一个案件人为机械地拆成两个案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1] 参见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云峰集团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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