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资深发布:有感情纠纷的借贷纠纷,恋爱期间转账需要归还吗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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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至 2021年期间,L某某与H某某双方是恋爱关系,H某某因开店需要向L某某进行借贷,L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H某某转账150000元。2021年12月,H某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总借款15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清,逾期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为止。”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L某某委托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起诉对方,希望能用法律武器将欠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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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H某某返还原告L某某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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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诉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故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款项的案件中,除了转账凭证,还应举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可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二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2、赠与

(1)一般赠与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婚约财产

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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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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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为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系原告L某某与被告H某某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财务往来关系。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向其出具欠条。现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应按婚约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原告L某某在恋爱过程中支付被告H某某的数额较大的款项,应酌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