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科普一下借贷纠纷宣判之后,借款债务追偿权起诉书

二人以上共同借款,且借款人内部没有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当部分借款人清偿了债务后,能否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

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常见几种处理方式:

一、由款项实际使用人或获利人最终承担;

二、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之间可以追偿,且无明确依据认定共同借款人之间系连带责任,无权追偿;

四、因各借款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推定为连带之债,有追偿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该规定虽未能适用于对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但个人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理解为一种意定连带债务,清偿了债务的借款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本人最近代理了一起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取得胜诉判决。

01、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张某、李某共同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餐饮店,该协议约定了借款利息、期限等,但并未约定张某、王某各应承担的还款份额,亦未能另行达成份额承担的协议。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李某未依约还款,后王某对两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向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20年9月,张某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清偿了全部债务约120万。2021年11月,本人接受张某的委托,拟向李某追偿。

02、代理观点

首先,张某、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并将借款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餐饮店,生效判决书亦判决张某、李某向王某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后张某个人清偿了全部债务120万元,故该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其次,张某与李某之间自此未约定债务份额,应视为份额相同,各承担50%份额。现张某已承担了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超出自己份额部分60万元。

03、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代偿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04、裁判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本人的代理观点,基于张某、李某之间对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未有约定,而张某清偿了全部债务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张某、李某对共同借贷的120万元应各自承担50%的份额,李某向应张某支付50%份额的代偿款。而对于张某、李某之间的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本案判决并未有相关论述。

海有说法

日常生活中共同借款的情况很常见,几个人一起借钱,到了还钱的时候内部往往推诿扯皮,无法协商各自应偿还的份额,陷入僵局;或其中一个人还了,其他人拒不分担。因当下对于共同借款人之间是否为连带责任、是否具有追偿权存在相当争议,若出现这种情况,各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矛盾并不容易处理、化解。因此,在共同借款的时候最好能在借条里把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给约定清楚,或各借款人之间以书面的形式把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给明确下来。

除了共同借款之外,一些其他性质如货款等的款项,在共同给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的时候也应把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明确好。如此,债务人之间可直接依据该约定进行分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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