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事情明明知道不可为
却一意孤行而为之
比如这位
用非法集资款来经营农资店的魏某某
现在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
魏某某说:“我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做生意不都是向社会上的人员进行融资嘛,而且小本生意向社会融资方便也快捷,所以当时融资的时候也就没有想那么多,我现在很后悔,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出去以后我会尽快把钱还上的。”
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对魏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魏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案情回顾
魏某某从2004年开始在广昌县某镇经营了一家卖农药化肥的农资店,在经营店铺之前,通过身边的亲戚朋友得知大家开店都是靠借钱来扩大和维护经营的,所以,魏某某就在经营店铺之初就开始借亲戚朋友的钱并承诺给予对方利息来进货,2013年之前,农资店生意红火,借款都能按时还上。
2013年开始,因各种原因农资店生意开始走向滑坡,但魏某某未改变经营模式而是依靠自己在当地的人脉资源以及承诺给予1分至1.6分的月息,开始向不特定村民以及依靠亲戚、村民向其他不特定的社会人员集资,用于维持农资店的经营。
截止2021年案发,魏某某向社会109名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78万余元,案发前归还166万余元,未归还融资金额411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109人名集资参与人都是基于魏某某承诺的月息以及魏某某有农资店在经营的事实才参与集资的,殊不知诱惑的背后可能就是陷阱或者深渊。
希望集资参与人知晓:参与非法集资的钱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机关会尽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资款项,如果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另外,提醒广大投资者,需要资金时,请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贷款融资,切莫未经批准就向社会公众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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