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借款,10天利息1.2万元,月息高达18%!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出借人返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13万余元。
2017年3月9日,借款人周某东、周某、潘某娥因经营需要,向出借人饶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0天1.2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某东三人未按期归还借款,于是饶某开始追讨本金和利息。
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周某东三人基本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的利息,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共支付利息37万余元。2018年6月,因周某东三人未继续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饶某遂以借条为证据,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20万元本金。
然而,开庭当天,原告饶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最后此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撤诉处理。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律师发现,当事人支付的利息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年利率36%,于是转被告为原告,于2019年12月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饶某返还多支付的利息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超过部分利息13万余元,未超过其实际多支付的利息,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