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普及一下索朗借贷纠纷,仅有转款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应如何认定

Can the loan relationship be confirmed only by transfer voucher?

「索朗民间借贷纠纷」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该图片


一、 案例回顾

2016年4月1日,孙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185000元,同日张某将185000元转账至张某丹银行账户,同日张某丹转账179700元至*强62×××34银行账户。现孙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索朗民间借贷纠纷」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该图片


二、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事实成立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借贷双方对借款行为的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实际履行了交付义务。借条、欠条往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孙某未提供借条、欠条或其他债权凭证,庭审时张某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认为转款系孙某的购车款,其当日将涉案款项转给他人,并提交银行流水明细予以证实,孙某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是一种支付凭证,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资金往来,在仅有支付凭证无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笔转账系借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孙某诉请张某偿还借款本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孙善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孙某仅提供银行转款凭证起诉张某偿还借款,张某抗辩该款系孙某的购车款,其只是代收人,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该款项当日银行转账给张某丹,张某丹于当日银行转账给*强。张某的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上述规定,孙某仍应当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孙某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又未提供张某向其还本付息的证据,其上诉称举证责任在张某一方,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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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律师说法

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表明,此类型案件往往发生在同学、朋友、亲戚、合作伙伴等较为熟识之间。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往往认为对方是自己相识之人,对借条之类的凭证不怎么放在心上,等有了纠纷,才后悔不迭。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还是要看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若没证据,原告往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承担败诉的结果。

因此,律师建议借款人应“先小人后君子”,所谓的“小人”就是不管对方是谁,在借钱的时候,让对方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万一对方到期限不还款,债主就可以“君子”一回,拿出借条,让对方无法耍赖。当然,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也一定要将自己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条拿回撕毁,以防出借人过后以此起诉要求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