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存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融水支行)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措施,促使融水县人民法院高效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融水支行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177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12月,欧女士因购买融水县碧桂园一套别墅向邮政银行融水支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欧女士向邮政银行融水支行贷款1542000元,贷款期限25年,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邮政银行融水支行贷款本息,贷款用于购买碧桂园一套别墅,并以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融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后因欧女士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邮政银行融水支行为此将欧女士及融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融水县人民法院,并在诉讼前申请冻结融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021年7月,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欧女士与邮政银行融水支行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同时判决欧女士向邮政银行融水支行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邮政银行融水支行对欧女士购买的碧桂园一套别墅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屋处置后仍不足部分,由融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融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欧女士追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并发现被执行人欧女士名下除了碧桂园的一套别墅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欧女士下落不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对该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得款158万元。执行法官在拍卖房屋结束后立即从融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划拨19万元。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为躲避法院执行,提前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难寻。为破解这一难题,融水县人民法院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为重点,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相互配合,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后期案件顺利执行到位打下基础。
作者:莫兰龙
编辑:何思洁
校对:贾贞妮
审核:黄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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