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解说涪陵借贷纠纷,重庆十大要案

为充分展示过去一年重庆法院执行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落实司法为民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取得的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统一裁判尺度和提升司法能力上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性及公信力,经过前期组织评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重庆市“执行十大典型案件”。


01




泰国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庆某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营商环境 守信激励 知名商标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泰国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系“红牛”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系饮料生产企业,先后获得“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重庆市龙头企业”等荣誉称号。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专利权被法院查封而具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主观意愿,但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系外国企业,既不便联系,也无法公证提存。法院在辗转多次联系到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后,一方面积极争取外汇管理部门支持,开创直接将法院执行标的款汇入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泰国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先例,另一方面为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开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帮助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借贷、招投标等方面修复信用。本案的执行,既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境外企业高效解决了国际商事纠纷,也为“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提供了司法服务,执行成效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高度认可。本案探索并实施的正向激励措施,被人民法院报、人民日报客户端重庆频道、人民网、重庆日报、重庆政法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争先报道,为提升执行案件诉源治理能力和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行新模式。


基本案情:


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重庆一中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18)渝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某饮料有限公司、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包装等,删除网站、微信等侵权信息;立即停止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共同赔偿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30万元,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50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查封了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专利权,现该专利权正转让第三人中,如不及时解除查封,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将承担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因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也未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主动履行意愿但无法直接履行,本案因涉外因素也不能办理公证提存,本案主动履行陷入困境。为认真、准确、全面贯彻好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胜诉企业兑现权益,经重庆一中法院辗转数次后终于联系上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2022年4月21日,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邮寄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一中法院随即执行立案。


执行结果:


2022年4月27日,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主动向重庆一中法院缴纳执行标的款903620元。因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也未开设银行账户,在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重庆一中法院积极争取外汇管理部门支持,直接将标的款汇入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在本国银行账户。通过多次网络在线沟通,促使当事人就判项中争议较大的行为履行部分达成合意,推动本案在2022年5月25日顺利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考虑到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也是我市“龙头企业”,为依法帮助守信企业度过“信用危机”,减少或避免违约责任损失,也加强正面引导和示范,营造激励诚信的良好氛围,重庆一中法院在执行标的款到账后第一时间解除了对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查封措施,帮助修复“信用危机”并有效避免违约损失。发出首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帮助重庆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金融借贷、招投标等方面修复信用,并为其减免执行费用,以激励其诚实守信行为,为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时,在办案过程中,重庆一中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根据涉案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特点,向企业负责人分析并画出知识产权“雷区”,帮助梳理其他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让我市民企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暖,帮助其坚定守法经营,将企业做大做强的信念,让该企业从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变成了知识产权的受益人。



02



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执行和解 以劳代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执行中“以劳代偿”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例。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不能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创新执行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多元化协作机制,促使各方达成“以劳代偿”执行和解协议,通过被执行人以巡河、巡林、植树、环保宣传等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性履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同时由社区、林业局、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公益劳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被执行人公益劳动履行到位、产生实效。本案的执行既达到了对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替代性补偿的目的,又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执行难题,同时彰显了法治社会的人性温情,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某擅自占用某区国有林场0.12公顷乔木林地用于修建休养院项目,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021年,某区林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因陈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2022年某区林业局申请执行。重庆二中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线上查询、线下走访等多种途径查找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生活困难,没有收入


执行结果:


被执行人陈某某按照“以劳代偿”和解协议,在社区、林业等各部门的监督下,保质保量参加了81天的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6元,本案遂执行完毕。本案的执行既达到了对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重庆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水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善意文明执行 诉讼保全 财产置换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旨在平衡民事执行权内在运行与现实执行情境的冲突,实现民事债权与纠纷解决的双重功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企业财产效用,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是法院诉讼保全中需要审慎权衡的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既有平衡个案执行当事人利益的微观价值取向,也有服务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宏观价值取向。本案中,双方均为建工企业,同样面临严峻的经营环境挑战和市场风险,在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统筹考虑,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保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意其置换保全财产的请求,最大限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7月和2014年5月,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某水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分别签订了重庆市石柱县高台水电站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重庆市石柱县沟口、中益水电站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将其投资开发的重庆市石柱县高台水电站工程、重庆市石柱县沟口、中益水电站工程发包给山东某水建公司承建。上述四个合同所约定的高台、沟口、中益水电站在经济及技术上高度关联,本质上属同一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签订后,某水建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初竣工后,某水建公司向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报送工程款结算书,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4.06亿元。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审核后认为,竣工结算款不足3亿元,但某水建公司已收取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4.04亿元工程款。合同履行中某水建公司与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串通,以虚构工程进度款等方式套取申请人巨额款项。


2020年11月,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向重庆四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水建公司退还超额收取的工程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在一审败诉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期间,为保障诉讼债权的实现,向重庆四中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价值以8000万元为限。


重庆某水电开发公司提供了某水建公司名下A、B两个银行账户。经法院查询,A银行账户系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B银行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已于2016年注销。2022年11月25日,法院经审查后对A银行账户以8000万元为限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存款412.47万元。


因被冻结账户中的存款涉及工资发放、税款规费缴纳等,2022年12月27日,某水建公司向法院提交《置换保全财产申请书》,请求以C、D两个银行账户中存款对等置换已被冻结的账户存款。经法院查询,C、D两个银行账户分别为农民工工资和保证金特殊监管账户,不符合置换规定。经释明,某水建公司再次提起申请,以E账户足额存款8000万元置换,并承诺该账户不存在冻结或轮候冻结等措施。同时,某水建公司反复强调年关将至,200多农民工等待工资发放,相关税费缴纳不能延期,请求法院尽快办理。


执行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法院首次冻结的A银行账户为某水建公司的基本账户,实际冻结412.47万元,适逢年关,该公司多个在建工程的应收款将陆续进入该账户,限额冻结8000万元的不足部分将继续冻结,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影响企业向员工发放工资、年底规费税费缴纳等工作。重庆四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水建公司请求置换保全财产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遂裁定同意某水建公司置换保全财产请求,以8000万元为限额冻结某水建公司E银行账户的存款后,再解除对其A银行账户的冻结。如E银行账号中的存款余额不足且属于专用监管账户,则终止保全置换。


随后,案件承办人立即赶往山东省某市,行程1500余公里,查明E账户存款余额为8001万元且为一般存款账户,当即实施了置换保全财产的措施。2023年1月6日,双方收到保全结果通知书,对保全结果均表示满意。



04




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重庆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善意执行 司保民生 水电站


典型意义:


2022年8月,重庆市疫情、旱情、火情三情叠加,电力异常紧缺。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在执行涉水电站一案中,坚持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变通执行方式,既逐步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又确保被执行水电企业正常生产,保障社会用电。执行电站案小,保障民生用电事大,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能动执行护航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担保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煤矿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开发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某煤矿公司向银行融资7000万元,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某水电开发公司以名下所有电力设施设备为抵押物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因某煤矿公司无法偿还融资款,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其偿还借款后向某煤矿公司、某水电开发公司等提起追偿权诉讼。某融资担保公司胜诉后,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某水电开发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执行法官依法查封某水电开发公司名下水电站设施设备,并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执行过程中,重庆遭遇历史上罕见的高温酷暑天气,又因疫情、旱情、火情三情叠加,重庆地区供电十分紧张。而某水电开发公司所经营的水电站自1979年成立以来,一直向武隆、南川等地供电,对当地电力供应起到重要补充作用。执行法官现场查看电站经营情况,深入走访企业工人、国网武隆、南川电力公司等,查明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因受高温天气影响,水电站发电量已有缩减,若继续推进本案评估、拍卖程序,一方面可能对水电站评估价值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对发电站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保障社会用电需求的紧迫性,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暂缓推进评估拍卖程序。同时,提出在保供电紧要关头,变司法处置电力设施设备为提取“上网电费”的执行方案,最终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执行结果:


执行法官通过现场查看、深入走访、倾力协调,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终止对案涉电力设施设备的司法处置程序,同时冻结并按季度提取被执行人在国网南川分公司和国网武隆分公司的上网电费。法院提取的上网电费,优先保障水电站经营所需要的人工工资、社保等日常经营开支费用,剩余部分作为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债权。目前,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良好,已清偿债务980余万元。



05




谢某某刑事退赔执行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诈骗罪 刑事退赔 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涉众型诈骗犯罪案件,一般均牵涉刑事退赔问题,该类案件刑事退赔部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常因被执行人提前转移、隐藏、挥霍诈骗款而使得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再加之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此类案件办理常常陷入困境。本案打破了刑事退赔案件强制执行的一般路径,不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还结合被执行人的婚姻关系,对其前妻的经济


基本案情:


谢某某原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销售经理,2013年至2015年,谢某某因在销售商铺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等17人709.22万元。因谢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北碚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除冻结到27.73万元银行存款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考虑到本案受害人较多,且每名受害人被骗金额较大,其中最小被骗金额为15.5万元,最大被骗金额为140.34万元。为尽量给受害人追回损失,执行法官反复查阅刑事、执行案卷,最终决定从谢某某前妻胡某处寻找突破口。通过深入调查,执行法官查明,谢某某与胡某于2010年1月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于2020年8月离婚,而2020年5月,谢某某已经被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除此之外,执行法官还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某某的前妻胡某名下有98万元的银行存款,结合胡某的工作和经济


执行结果:


为引导胡某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情法并用,一方面,积极对胡某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在法理上正告胡某,谢某某诈骗的钱物并不属于谢某某的个人财产,其没有处分权,胡某拒不配合的,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最终,面对扎实的证据,以及执行法官的耐心疏导,胡某不仅将其98万元存款退赔给受害人,还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在该案中胡某主动缴纳共计548万元案款,案件办理得到了17名被害人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许。



06




林某非法处置法院执行查封财产被判刑罚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非法处置 故意毁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定打击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违法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执行程序,彰显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案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卖、隐藏、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林某故意毁坏被查封财产,严重扰乱法院执行秩序,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法予以惩戒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林某被判处刑罚,有力震慑了妨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基本案情:


林某以其自住房屋在潼南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公证。银行发放贷款后,林某未能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遂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潼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潼南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因林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潼南法院依法查封了林某住房并移送司法评估。同时,明确告知林某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某认为房屋是自己打拼得来的财产,极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拍卖期间,林某对外散布谣言谎称该房屋是“凶宅”致使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在第二次拍卖成功后,林某故意将房屋内的固定装修毁坏,以此来达到妨碍执行的目的。因该房屋门、窗、柜子等多处装修被林某严重毁损,经评估已无修复价值,竞买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本次拍卖的申请,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


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迅速对被执行人林某进行拘传讯问、启动损失评估等方式固定其故意毁坏被查封房屋以及造成的损失的证据。经法院释明,林某最终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性。鉴于林某的行为严重干扰司法执行程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潼南法院依法对林某蓄意损毁查封物的行为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并将其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潼南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潼南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21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07




重庆市武隆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某石材有限公司资产转让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社会治理 执行联动 善意文明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领、推动作用,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一案一协商”机制,通过本案的有效处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100余件保证执行处置工作的顺利推进。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查明资产处置背后的被执行人违法开矿拖欠民工工资的“案中案”,发现违法开矿损坏两千村民主要通行道路两年未修复的“案后案”,防止资产处置不及时导致设备所占场地新生租金的“案生案”,及时启动由当地村社所属街道办、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当地社员代表及双方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一案一协商”机制,有效化解经久未解的村民修路难、工人要账难、债权实现难等三大症结,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从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降低被执行人的费用支出,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处置类似案件、弘扬司法为民理念、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重庆市武隆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区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某石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分期支付资产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2022年6月9日,某建筑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武隆法院在启动资产处置后,通过前期调研摸排,发现公司除了位于武隆某农业社的开矿设备和厂房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执行推进存在“三大困难”。一是存在某石材公司违法开矿期间的二十多人的20余万元工资拖欠两年未得到解决的“案中案”;二是因某石材公司违法开矿造成的公路严重受损而无力支付公路修复费用引发的“案后案”,严重影响两千村民的正常通行,进而引发长达两年的群体性信访;三是还会因某石材公司开矿设备超期占用土地导致新生租金的“案生案”。


执行结果:


武隆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入手,及时启动由当地村社所属街道办、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当地社员代表及双方当事人等多部门参与的“一案一协商”机制。武隆法院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历经两个月的不懈磋商,各方终从法院研究提供的多个执行方案中确定一个均满意的财产处置方案。即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资金用于修复指定路段的路面路基,并从后续开矿设备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交通局针对违法开矿引发的山体滑坡情况,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滑坡治理经费支持,因时因地建立1公里的便民道路;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公路质量监督;公安局负责维护日常交通安全秩序;法院负责及时处置开矿设备厂房和督促协议全面执行。在法院的耐心解释和督促执行下,财产处置顺利进行并交付完毕,拖欠的民工工资得到优先保障,涉及近两千人村民的通行道路圆满修建完毕并移交使用,设备所占土地的新生租金得到避免。



08




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复工复产 民营企业保护 善意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两稳”“两保”,兼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善意执行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受理时,被执行企业正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且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若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室内所有装饰装修将一并拆除,被执行人的高额投入将付诸东流,申请人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执行过程中,渝中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对本案执行财产房屋装修的折价与利用效益,用活执行措施,通过支持发展、提供担保、以物抵债的执行思路,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了涉旅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兼顾了经济发展与依法执行之间的平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对王某、重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强制执行。生效调解书约定某实业公司免除王某及某酒店部分租金,某酒店继续租赁案涉房屋,但须分期支付截止达成协议当日扣除免除部分后的欠租1334168.5元,继续租赁而新产生的租金某实业公司适当调低后由王某及某酒店每月支付。因王某及某酒店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某实业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渝中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结果:


执行中,渝中法院经调查发现,某酒店位于解放碑核心旅游区域,面积约为4千平方米,在租赁期间,某酒店对清水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价值较高。若强行腾退,申请人不仅无法及时收回租金,另行出租还需投入重新装修费用。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渝中法院多次上门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讲明某酒店经营存在的实际困难及强制腾退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影响,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对接酒店所在街道社区,召开现场协调会议,促成某酒店五名股东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提供足额担保。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申请人表示理解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同意暂不采取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场地到2023年3月,使用期满后,被执行人则将租用的场地返还并将己方投入的所有装饰装修及购买的动产设施设备一并交付给申请人用以抵偿所欠全部租金。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不定期“回访”,督促被执行人按约履行。目前,双方已顺利完成租用场地及所有动产的交付,被执行人还主动配合申请人完成酒店经营所需相关证照过户,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双方对执行结果均表示满意。


09




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退赔执行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市级非国有文物 司法处置程序 司法保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探索非国有文物司法处置程序,建立文物司法保护长效机制的典型案例。本案拍卖标的“马家洋房”系市级文物,是国内罕见的客家会馆遗址群重要组成部分,承载了客家移民奋斗史、爱国史,是国家和民族珍贵的财富。人民法院从维护受害人权益和保护修缮文物出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讨非国有文物司法处置程序以及对受让人资格、产权变更的限制,同时新增买受人背调程序、创设“非国有文物处置、修缮、保养告知书”,引导买受人积极做好文物保护性开发利用。实现了文物在爱国人士之间的传承,为建立文物司法保护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文物保护法治环境提供有益借鉴。本案创新做法获上级法院肯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等10余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起到了正面积极的法治宣传效果。


基本案情:


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在2006年至2015年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7 845 059.14元。2015年12月,因某食品公司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江津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并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江津区真武场的厂房,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返还集资参与人(152人)资金29 348 609.8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财产刑部分由江津法院执行。经查,案涉厂房于2009年被评为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被命名为“马家洋房”,其第一代主人为清末至军阀割据时期的爱国商人马季良。战乱年代,因海盐被恶意控制,湖广地区严重缺盐,马季良家族曾突破军事封锁,运输井盐出川,为湖广地区百姓提供了生活必须品。


执行结果:


江津法院查明,“马家洋房”系某食品公司唯一可供执行财产,因年久失修,部分建筑已成危房。考虑到非国有市级文物无司法处置先例,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及文保部门研讨非国有市级文物处置方案,包括设置文物价格评估、竞买主体资格审查、竞买人背景调查等程序。最终,竞买人辛某以最高价4 017 200元竞拍成功。后人民法院协助辛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创新执行方式向其送达《非国有文物修缮、保养告知书》《非国有文物处置告知书》,督促其积极履行修缮管理义务,做好文物保护性开发利用。辛某表示会将“马家洋房”用于马季良先生生平事迹展览和客家文化传播。


目前,案款已退赔受害人,人民法院已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马家洋房”重新测绘,并将定期回访“马家洋房”修缮保养工作。



10




重庆市大渡口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责令关闭娱乐场所执行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责令关闭 非诉执行 噪音扰民 环保督察


典型意义:


责令关闭是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该四案系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全市首例由娱乐场所主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该四案的顺利执结,通过关闭无证经营的娱乐场所,优化了辖区内娱乐市场营商环境,切实解决了困扰当地群众的噪音扰民问题,圆满完成了中央、市级环保督察组反馈交办的重要任务,将民生保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强制执行四者统一,还当地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该四案的执行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方式、措施、结案标准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对类似案件的执行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基本案情:


周某香等四户个体工商户在未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分别在大渡口多个居民区内开办歌厅娱乐场所,长期排放噪音扰民,群众反映强烈。其中,周某香等人经营的“深X湾音乐茶座”“蓝色X情歌厅”因噪音扰民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及市生态环保专项督察二组交办要求整改的事项。大渡口区文旅委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上述四户个体工商户作出了“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周某香等四户未自动履行,该委依法向大渡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渡口法院对四案分别依法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交付执行部门实施。执行中,大渡口法院执行局迅速成立专班,多次上门摸排,掌握案涉现场实地情况,联合街道、公安、环保、信访等部门制定详细周全的执行方案。2022年12月26日至27日,在多家协助执行单位的配合下,执行人员分时分组进入案涉四户歌厅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充分发挥车载便民法庭作为现场执行指挥和宣传平台的作用,通过车载屏幕向当事人及围观群众循环播放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执行现场秩序平稳。整个执行过程,执行人员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做到了执行行为文明、公开、规范、有力,并通过智慧执行APP、GIS可视化管理系统等智慧执行装备,及时固定现场音视像证据,调配执行现场力量,保证了强制执行过程的顺利、平稳、有序。


执行结果:


经过两天的集中执行,四家违规经营娱乐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关门停业”并予以承诺。执行人员在关停现场进行了视频取证,并在案涉歌厅出入口均张贴了强制责令关闭的执行公告,经事后查证,该四家娱乐场所未再实际经营。四案的整个执行过程得到了周围群众的一致拥护和认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主管机关也对四案的执行结果表示满意,更对人民法院依法向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司法保障表示高度的认可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