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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你看,这是被告给我打的借条,有手印有签字,足以证明被告欠我的钱不还,我要求被告连本带息偿还!”
“法官,我不欠原告钱,这钱是购买农资的货款!”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借据》,但是主审法官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审理此案,而是按照买卖合同判决了此案,看法官如何断案......
被告尼亚孜(化名)自2019年春耕起,以签字赊账的方式陆续从原告秦亚丽(化名)处购买农资,共赊账农资款293220元。2020年3月13日,尼亚孜在秦亚丽打印备好的制式《借据》上签字捺印确认了上述欠款,《借据》载明“兹有借款人尼亚孜,收到出借人秦亚丽人民币¥293220元 ,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利率(含逾期利率)按每月2%执行。”
后来,尼亚孜未能如期清偿《借据》中所涉债务,秦亚丽诉至法院要求尼亚孜按借款合同关系,偿付连本带息共计395564.68元(2020年8月前借款利率按照月息2%,2020年 8月后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4倍15.4%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虽原告秦亚丽向法院提交《借据》格式合同,并有被告尼亚孜签字捺印,但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借据》中所涉债务293220元并非借款本金,而是欠付货款。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签字捺印确认的货款293220元。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执行,金额为12897.26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认可,尼亚孜在上诉期限内主动联系主审法官向法院账户转账部分案款,并表示庄稼收获后立马支付剩余案款,为将来双方可以继续保持良好的买卖合作关系创造了条件。
法官说法:
当事人仅凭借条向法院起诉以民间借贷关系谋求其诉讼主张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审查诉讼双方是否有真实的交款记录。此案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被告方支付的钱款数额相差较大,因此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尤为重要,此时被告的辩解成为查清事实的关键。
文图:茶文振、吐尔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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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周 隽 审核 : 赵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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