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内幕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合同书图片,有借条但无事实借款算诈骗吗?

诉权是法律赋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但是在民事案件审理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信口开河、作伪证等行为时有发生

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根据审判经验,甄别出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的虚假陈述,当场对原被告进行了训诫,并没收了借条。

这是怎么回事 ?

我们一起往下看

王某与连某是多年的朋友。2021年6月,连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仅载明,连某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王某向康巴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连某偿还10万元借款。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考虑事情发生在处处是电子支付的年代,借款不可能没有转账或取款凭证。因此,法官反复询问原被告双方10万元是如何交付的,10万元的体积、承装10万元的编织袋是什么颜色,交付的时间、地点、有无人证等问题。见双方当事人支支吾吾答非所问,法官当场起疑,再次向各方诉讼参与人重申诚信诉讼的相关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后,被告这才幡然醒悟,道出了实情。

原来,原被告之间有一笔40万元的借款约定于2021年底偿还完毕。为约束被告连某按时向原告还款,在未发生实际借款行为的前提下,双方又签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如果连某按期偿还40万元借款,该10万元借条自动作废,若连某未按期偿还40万元借款,则连某需一共偿还王某50万元。

经核实,当庭出具的借条确系连某所写,但双方均承认借条上载明的事项并非真实发生。鉴于二人捏造事实,对借款行为作了虚假陈述,法官综合案件情况,对二人进行了训诫,并依法没收了借条。连某和王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

法官有话说


诚信是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而虚假诉讼不仅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还有可能侵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的威胁。本案中,连某和王某在法官的及时引导和教育下迷途知返,因而没有酿成大错。

处罚不诚信诉讼行为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分别对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恶意诉讼、恶意逃债、冒充他人诉讼、证人虚假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若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