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梅岚与被告张相声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6日,于梅岚因病去世,原告张聚德(系于梅岚丈夫)在整理于梅岚物品时发现了一 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于梅岚现金壹拾壹万贰仟元整。张相声,2010.7.25”。此后,被告张聚德遂拿着此借条向被告张相声要求还款,但被告张相声提出其未向于梅岚借款,于梅岚只是介绍人,真正的借款人是罗贵江,并且其已还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双方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另: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于梅岚的银行流水,未发现于梅岚与张相声发生借款阶段有较大数额的资金存取情况。
【分歧】
合议庭在合议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借据只是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借款还必须有真实的钱款交付行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在被告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时,原告未能提供能够证实于梅岚交付钱款的确凿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驳回原告张聚德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根据交易习惯,一般是出借人先将钱款交付后,借款人再出具借条。本案中出借人于梅岚已去世,而原告只是于梅岚的亲属,并没有参与借款的整个过程,要求其举证证明于梅岚如何筹集钱款及交付钱款有失公平。虽然法院调取的于梅岚银行存取款明细难以反映借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