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岑溪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结案了。案件结果如何?作为申请执行人该怎么运用“刑事自诉”的法律武器,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不要着急,让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1首例“拒执罪”自诉案的基本案情
6月2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首个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撤诉告终。这也是梧州市法院受理的首个“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3年,岑溪市某房地产公司和其公司股东莫某元因经营房地产生意向曾某借款200万。其后,曾某因急需资金周转,要求两者归还借款和利息,遭到拒绝。2016年,曾某诉至法院追索借款和利息。法院判决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和相应利息给曾某。判决生效后,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产公司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2月,曾某向岑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岑溪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两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岑溪法院两次对莫某元进行拘留、罚款,莫某元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8年5月9日,曾某向岑溪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曾某在自诉书中称,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产公司在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莫某元不按承诺将其三辆小汽车交给法院保管。自诉人认为莫某元和岑溪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立案后,岑溪法院高度重视,分管刑庭和执行局的副院长吴汉北多次协调两部门、督办该案。刑庭主办法官一方面迅速审查案件证据材料,一方面与执行局沟通,希望在执行局法官的协调下,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源头化解矛盾。6月12日,在执行局法官多次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岑溪市某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归义镇上的九套房产抵偿所欠曾某的债务。6月29日,双方完成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后,自诉人主动提出撤诉。法院当天裁定准许撤诉。
2手把手教你拒执罪自诉
由本案可见,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失信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外,大家还可以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就手把手教大家拒执罪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法出台的“拒执罪”自诉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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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大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温颖
编辑:梁植刚
审核:覃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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