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也就是说,在原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如果法院经过审查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确认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就不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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