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看法报道:常平债务借贷纠纷案例,东莞购买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3月14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了2021年度东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在《购车需详细阅读购车合同》的案例中,东莞多位市民订购新能源汽车,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提车。其后,东莞市消委会常平分会介入协调。

【案情简介】

2021年10—12月,东莞市消委会常平分会接到多位市民投诉称,他们在东莞市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了汽车,但车行无法按照购车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提供车辆,并且无法确认具体提车时间。消费者向常平分会投诉,要求车行尽快提供车辆或者双倍赔偿定金。

经调查,被投诉者表示,由于汽车芯片短缺而导致汽车生产商产能不足,无法如期提供车辆。合同上已约定,如三个月内车行无法提供车辆,则退订;并且约定了车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已签名确认。

经常平消委分会调解,车行同意退回定金,部分消费者接受退订,部分消费者选择补偿礼品后继续等车。

消委会点评】

去年,因全球芯片短缺而导致部分汽车厂商产能不足,造成未如期交车的消费投诉明显上升。消委会在此建议,汽车厂家、销售商要合理规划产品销售计划,避免出现“超售”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在选购汽车前,应主动了解市场行情、品牌质量和售后保障等信息,尤其是新能源汽车等紧俏车型。消费者签订汽车订购合同或协议时,要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车型、车价、支付方式、交车时间、重要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杰: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定金罚则”。

1.“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且有担保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签订的有效的购车合同有约定“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有权要求车行双倍返还定金。

2.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限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还要视乎消费者交付给车行的定金数额是否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能作为定金,不属于双倍返还的数额范围。

3.如果《购车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三个月内车行无法提供车辆,则退订,车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结合本案,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即要求车行双倍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给车行的、且没有超出购车合同标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双方也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