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尤其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借贷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往往是通过由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签写的借条、欠条或者收条等方式记录借款事实。我们经常听到“打条”这个词,可打的是什么条?借条、欠条、收条有什么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条”到底起着怎么样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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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就需要来说一下
什么是借条、欠条、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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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借据),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般记载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内容。最重要的是要签字画押,最好附上其身份证明,以免自己的合法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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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不记载明确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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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收据),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作为债权凭证的收条,必须是由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收条通常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收据一般适用于企业作为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中,作为入账的会计材料。收条或收据上一般记载: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内容。
看了这么多
可能无法区分这些条之间的区别
尤其是借条和欠条
简单来说
借条往往能够直接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或者当事人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而收条则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欠条更强调债务人认可债务的真实存在。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没有明确记载给付款项或者欠付款项是基于借贷行为的情况下,还需对形成该“条”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
对于借条和欠条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
却有着很大差距
下面来看一下这张图
如果仅凭借条、收条或者欠条提起诉讼
是否能认定借款事实?
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民间借贷的发生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所以借条、收条或者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可以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先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但当出借人仅提供债权凭证而对方予以否认时,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意。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