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开始,广西钦州男子黄某源、黄某基受雇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祁某锋(已判刑),帮助其从事“套路贷”和暴力追债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1月6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源、黄某基等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开庭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盈基有期徒刑某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成为“套路贷”涉恶集团帮凶
法院经审理查明,祁某锋、祁某龙(均已判刑)系父子关系。祁某锋原系东莞市恒某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者,祁某龙原系东莞宇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黄某(已判刑)、黄某智(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黄某源、黄某基均受雇于祁某锋,黄某文、秦某良(均已判刑)受雇于祁某龙。
2014年初开始,祁某锋安排黄某、黄某智以及本案被告人黄某源、黄某基,通过“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吸引大量被害人签订出借人为空白的借条,在收取“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后,将剩余的本金放贷给被害人。当被害人出现还款困难时,祁某锋等人以息转本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债务时,祁某锋指使黄某、黄某智以及黄某源、黄某基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堵门阻工、拉闸限电、滋扰家属以及诉讼等方式追讨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祁某锋为首要分子,黄某为重要成员,黄某源、黄某基以及黄某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顺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祁某锋犯罪集团还纠集集团外的人员祁某龙、黄某文、秦某良共同作案。
分别获刑一年和十个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基、黄某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基、黄某源还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基、黄某源受他人安排作案,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还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源归案后否认主要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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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首犯祁某锋一审获刑7年半
2020年9月2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涉“套路贷”被告人祁某锋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开庭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祁某锋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3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7个月不等。
全媒体记者 尹利勇 通讯员 黄彩华
编辑 杨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