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怀军诉被告王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豫05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广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怀军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王广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怀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广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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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广云
性别:男
年龄:43岁
身份证号:75****5053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采桑镇土门村
立案时间:2017年4月14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1065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5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3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