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观点讯息:借贷纠纷没有聊天记录,删除对方微信对方还有聊天记录吗

案情简介

王某某向相山区法院起诉称2017年至2019年年底,严某多次向其借款。王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严某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出具欠条,载明“今和朋友王某某互相调解、友好商量,我欠王某某26万元,大写二拾六万元,欠款人严某,2022年3月23号。” 王某某另提供向严某微信转账4000元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一张。此外王某某提供了部分银行转账记录,称除转账外其余为现金交付。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中的“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评判,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确认“借条”出具人身份,支持了王某某要求严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社交平台软件上,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证据链条缺失、内容不全面、借款对象身份不明确,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障碍。因此,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借贷关系发生初始,要把双方往来的转账明细进行明确标注;借贷关系发生后,要及时备份聊天内容,妥善保管好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在向法庭提供聊天记录时,及时保存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完整不间断,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借贷纠纷发生时作为呈堂供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